(11)航空器测试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当提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置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
(12)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
(13)完成特定测试或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参见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1的附加说明和附件2的测试信息;
(14)飞行模拟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
(c)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民航总局认可的方式记录,并且可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
(2)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参数术语进行标注,而不是使用计算机软件中的标识;
(3)鉴定测试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数据文件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缩小,但是这样做不应改变图形的刻度划分,或导致刻度判读困难,或使分辨率太低以至于难以辨析;
(4)图形上的刻度划分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分辨率以便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 2中诸参数进行评估;
(5)对于涉及时间历程的测试,应当在试飞数据表单或其透明胶片和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上清楚地标出合适的参考点,以确保以时间为参照基准对飞行模拟设备和航空器做出精确对比。在航空器数据上进行交叉绘图时,使用打印机记录的时间历程应当清晰。覆盖绘图不应该使基准数据变模糊。
(d)鉴定测试指南中客观测试结果使用的编号系统,应当尽量按照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2中的编号系统制定。
(e)在民航总局完成初始或升级鉴定以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用此次鉴定时所测试和演示的结果更新鉴定测试指南。更新后的鉴定测试指南将成为主鉴定测试指南。主鉴定测试指南将作为后续鉴定的依据,在民航总局要求使用时应予以提供。
(f)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妥善的地方保存主鉴定测试指南。
(g)在本规则颁布实施72个日历月后,所有主鉴定测试指南都应当采用民航总局认可的电子格式。电子格式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从航空器试飞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客观数据(经重新格式化或数字化)、本规则相应附录规定的相关客观测试结果和演示结果(经重新格式化或数字化),以及对鉴定所需设备的描述。用于确认飞行模拟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航空器原始试飞数据,其格式可以是数据供应商的原始数字化格式或原始试飞时间历程图形的电子扫描格式。
第60.27条 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
(a)按本规则第60.21条的规定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对每台需要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至少40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测试指南。
(b)飞行模拟设备的初始或升级鉴定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但是第60.31条规定的情况和下列情况除外:
(1)民航总局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对下列情况,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
(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总局,已订购了飞行模拟设备;
(ii)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
(ii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4个日历月内进行鉴定,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2)请求应当包括对飞行模拟设备的描述,申请的鉴定等级,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序列号和其他有关的信息;
(3)如果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供了可接受的更新了的鉴定测试指南,经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请求,在初始或升级鉴定时仍可采用更新前的测试、容差或其他要求;
(4)初始或升级鉴定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适用于飞行模拟设备的定期鉴定。
(c)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0.25条(a)、 (b)、(c)和(d)的要求;
(d)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客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可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其训练场所,通过对鉴定测试指南中的全部客观测试重复进行代表性的抽样测试,证实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将这些重复测试结果提交民航总局。这些抽样测试应当包括鉴定测试指南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客观测试。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当清楚地注明每项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e)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主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可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其训练场所,通过让原先完成这些测试的驾驶员(或具有类似资格的驾驶员)重复对这些主观测试进行代表性的抽查,并向民航总局提交声明,表明飞行模拟设备性能没有发生变化。报告中应当指明这些重复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f)初始或升级鉴定需要大约24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2)鉴定人员从鉴定测试指南中选择至少60%的客观测试项目,选择的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3)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3描述的任务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