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处罚信息的录入。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应指定专人,分别将各自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事务所和注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处罚决定时间为准)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表,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监督检查机构和注协在录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出现遗漏或重复。监督检查机构在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过程中,如需确定处罚对象的执业证书编号,会计管理机构和注协应提供协助。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工作应当在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
(六)信息审查、汇总。
联合工作组回收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后,应当将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进行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事务所和注师重新填报。对于关键信息存在补充修改的(电子表格采取新旧数据对比的形式,对补充修改信息将以醒目方式显示),应当按照信息审查规则检查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相关事务所和注师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以书面形式取得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事务所和注师,联合工作组应当在核对其填报完整后代其将信息录入电子表格。
对于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核对一致、关键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联合工作组应当按照信息审查规则对补充修改的关键信息逐项进行审查,相应做出撤销信息修改、撤销信息补充、填写默认值等处理,必要时可要求相关事务所和注师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重新填报。联合工作组应跟踪关注事务所注师名单中删除注师的去向,防止遗漏注师。
全部信息审查后,联合工作组应使用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将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汇总,于2006年8月4日前通过内网邮箱发送至系统建设工作小组。
(七)年度报备工作。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在采集工作同时开展对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的核查和年度报备工作情况的汇总统计(部分工作可由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完成)。
会计管理机构应牵头撰写年度报备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构应予以配合。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组织信息采集和年度报备工作的总体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及年度报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年度报备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汇总表(电子版和书面版,一式三份)应于8月15日前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和中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