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继续保留,总局相关司(局)、两委和各级质检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总局信息中心参加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二)精心组织指导。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质检部门要有长远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行政审批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对行政许可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到位。
(三)各直属局、省级局要按照总局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监管的重点和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总局将及时了解各直属局和省级局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对策,对一些重要问题认真组织调研,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时间进度要求。
1.4月30日之前,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要将新增、取消、下放及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上报总局法规司审核。涉及各类审批主体的变更、下放管理层级、改变许可条件、许可期限、实施程序的,向总局法规司提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计划。
2.6月30日之前,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要将建立“三图一网”的工作规范材料送法规司审核。法规司下半年组织逐项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确认的66项行政许可项目工作规范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3.8月30之前,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要对与行政审批工作紧密相关的质检技术机构、办事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法规司审核汇总,并在总局网站、两报上向社会公布。
4.11月30日之前,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要遵照“八公开”的原则,根据“三图一网”工作规范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清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的内容,重点对审批结果公开提出具体措施,提出总局网站相关公示内容的修改意见后,报总局法规司审核。
5.12月30日之前,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和各直属局、省级局要建立完善许可数据统计及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建设情况报法规司;总局财务司要会同通关司、科技司等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协调,重点解决检验检测、专家现场评审、条件考核等收费依据和标准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总局监察局;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和各直属局、省级局要对有偿咨询或审批代理服务进行清理, 2006年底前将清理情况报总局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