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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2004年度信用社管理费仍继续按年度总收入2.5%的比例提取,其中县级联社和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具体的统筹使用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管好、用好管理费。
  三、会计科目的增设
  (一)资产类。
  1.1126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付营运资金”项目。
  2.1127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按期计算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本科目应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信用社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6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二)负债类。
  2316拨入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各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本科目为分支机构专用。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支机构尚未归还的营运资金。期末,机构本部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入营运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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