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17日)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 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准备
2004年是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之年。根据改革的总体部署,各地信用社在年度内除了要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外,还要全力以赴做好清产核资、专项央行票据置换、历史积累及包袱处置等工作。在目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一是要根据制度规定,认真组织信用社做好决算前的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二是要结合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信用社从业人员素质和会计核算质量;三是对会计力量薄弱、历年会计决算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帮助其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置;四是要按制度要求,均衡财务收支,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年度经营成果的大起大落,并坚决杜绝会计决算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除首批8个改革试点省(市)的省级联社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省级政府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辖内信用社办理外,其余22个省 (区、市)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在各银监局的指导下组织辖内信用社完成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二、有关会计财务事项的核算要求
(一)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是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是取得系统信息资料的工具,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评估、监测信用社经营及风险状况的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的制定,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设辖内专用科目,但增设的辖内科目代号应以统一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不得另行编制科目代号;信用社在向银监会编报会计报表时,辖内科目应归并到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内。省级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如确需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的,应上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或银监会统一进行增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