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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1)锥体外系反应
  系传统抗精神病药最常见的神经系统副作用,急性锥体外系反应主要包括3种表现:
  (1)急性肌张力障碍:呈现不由自主的、奇特的表现,包括眼上翻、斜颈、颈后倾、面部怪相和扭曲、吐舌、张口困难、角弓反张和脊柱侧弯等。常去急诊就诊,易误诊为破伤风、癫痫、癔病等,服抗精神病药史常有助于明确诊断。处理:肌注东莨菪碱0.3mg可即时缓解。有时需减少药物剂量,加服抗胆碱能药盐酸苯海索(安坦)(2mg/次,2-3次/日)。
  (2)静坐不能:在治疗1~2周后最为常见,发生率约为20%。表现为无法控制的激越不安、不能静坐、反复走动或原地踏步。易误诊为精神病性激越或精神病加剧,故而错误地增加抗精神病药的剂量,使症状进一步恶化。处理:苯二氮卓类药(如阿普唑仑0.4mg/次,2-3次/日)和β受体阻滞剂如普萘洛尔(10mg/次,2-3次/日)等,而抗胆碱能药通常无效。有时需减少抗精神病药的剂量。
  (3)帕金森综合征:最为常见。治疗的最初1~2月发生,发生率可高达56%。女性比男性更常见,老年患者常见,并因淡漠、抑郁或痴呆而误诊。主要表现为:运动不能、肌张力高、震颤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最初始的形式是运动过缓,体征上主要为手足震颤和肌张力增高,严重者有协调运动的障碍、僵硬、佝偻姿势、慌张步态、面具脸、粗大震颤、流涎和皮脂溢出。处理:服用抗胆碱能药物盐酸苯海索(2mg/次,2-3次/日)。使用抗精神病药时,应缓慢加量或使用最低有效量。
  2)恶性综合征
  是一种少见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临床特征是:意识障碍(波动)、肌肉强直、高热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最常见于氟哌啶醇、氯丙嗪和氟奋乃静等药物治疗时。药物加量过快、用量过大、脱水、营养不足、合并躯体疾病以及气候炎热等因素,可能与恶性综合征的发生、发展有关。可以发现肌酸磷酸激酶(CPK)浓度升高,但不是确诊的指征。处理是停用抗精神病药,给予支持性治疗。可以使用肌肉松弛剂硝苯呋海因和多巴胺激动剂溴隐亭治疗。
  3)体位性低血压
  在治疗的头几天最为常见,氯丙嗪肌肉注射时最容易出现。患者在突然体位变化(站立或起床)时可以出现头晕、晕厥(无力)、摔倒或跌伤。嘱咐患者起床或起立时动作要缓慢。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剂量增加应缓慢。处理:让患者头低脚高位卧床;严重病例应输液并给予去甲肾上腺素、阿拉明等升压药,禁用肾上腺素。
  4)过量中毒
  精神分裂症患者常常企图服过量的传统抗精神病药自杀。意外过量见于儿童。需要转诊至专科医院处理。过量的最早征象是激越或意识混浊。可见肌张力障碍、抽搐和癫痫发作。脑电图显示突出的慢波。常有严重低血压以及心律失常、低体温。过量中毒的急(解)救措施包括:早发现、早诊断、洗胃及支持治疗和对症治疗。如抢救不及时可致命,如果合并其他药物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酒精、巴比妥类或苯二氮卓类药物,后果更严重。由于多数抗精神病药的蛋白结合率较高,血液透析用处不大。抗胆碱能作用使胃排空延迟,所以服过量药数小时后都应洗胃。由于低血压是α和β肾上腺素能受体的同时阻断,只能用作用于α受体的升压药如阿拉明和去甲肾上腺素等升压药,禁用肾上腺素。
  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原则
  (一)适应证与禁忌证
  抗精神病药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预防精神分裂症的复发、控制躁狂发作,还可以用于其他具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非器质性或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本项目中发放对象为该地区贫困线以下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以及有严重的全身感染时禁用,甲状腺功能减退和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闭角型青光眼、既往同种药物过敏史也禁用。白细胞过低、老年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应慎用。
  (二)用法和剂量
  1、药物的选择
  根据预算,选择1-2种口服药,或1-2种长效制剂。主要取决于副作用的差别,在剂量充足情况下,各种抗精神病药的疗效没有明显差异。兴奋躁动者宜选用镇静作用强的抗精神病药或采用注射制剂(氟哌啶醇、氯丙嗪等)。
  长效制剂[如氟哌啶醇癸酸酯(安度利可、哈力多)]有利于解决患者的服药不合作的问题,能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减少复发,但发生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可能性较大。
  2、急性期的治疗
  用药前必须排除禁忌证,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
  对于合作的患者,给药方法以口服为主。多数情况下,尤其症状较轻者,通常采用逐渐加量法。一般1~2周逐步加至有效治疗剂量。急性症状在有效剂量治疗2~4周后可开始改善。疗程至少6~8周。
  对于兴奋躁动较严重、不合作或不肯服药的患者,常采用注射给药。注射给药应短期应用,注射时应固定好患者体位,避免折针等意外,并采用深部肌肉注射。通常使用氟哌啶醇或氯丙嗪。一般来说,肌注氟哌啶醇5mg~10 mg/次或氯丙嗪25mg~50 mg/次,必要时在24小时内可重复一次。患者应卧床护理,出现肌张力障碍可以肌肉注射东莨菪碱0.3 mg。
  考虑到基层医生的用药经验有限,在口服用药时,建议常规同时合用盐酸苯海索以预防锥体外系反应。
  3、恢复期治疗
  经急性期的治疗大部分患者的症状已缓解,需要进行恢复期治疗。恢复期治疗应用急性期的有效剂量继续治疗3~6月,使病情进一步缓解。
  4、维持期治疗
  抗精神病药的长期维持治疗可以显著减少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维持治疗剂量因人而异,以最低的有效剂量预防复发为最好。传统药物的维持剂量一般比治疗剂量低,可以减至治疗剂量的1/3~2/3。但过低的维持剂量仍有较高的复发率。维持治疗时间一般不少于2~5年。对于首发的、缓慢起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维持治疗时间至少2~3年。急性发作、缓解迅速彻底的患者,维持治疗时间可以相应较短(1~2年)。反复发作、经常波动或缓解不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常需要终生治疗。
  以氯丙嗪为例,从50mg起始,1~2次/日,增加剂量,分2~3次饭后服用。如无严重副作用,1周内逐渐加至治疗剂量400mg~600 mg/日。如有效,持续6周。恢复期治疗应用原有剂量继续治疗3~6月。如缓解较彻底需维持期治疗2~5年,氯丙嗪的剂量每隔3~4月减少50mg,最低维持期治疗剂量200~300mg /日左右。
  长效制剂在维持治疗上有一定的优势,只要2~4周给药一次,从而减少给药的次数,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并且肌注能保证药物进入体内起到治疗作用。
  (三)随访
  建议首次使用药物后的1-2周进行随访,主要目的是观察毒副作用,疗效,并进行相应剂量调整。在随访、治疗中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等。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如果病情稳定,毒副作用不大,随访间期可延长至1月一次。
  (四)实验室检查
  根据所用药物的特点,首次使用药物1-3周后应该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检查。如果正常,可延长检查间期至2-3月一次。
  实验室检查填写“实验室检查记录表”(附表5)

  附表:
  1、病例登记表
  电子表卡A 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
  电子表卡B 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
  2、病例随访表
  电子表卡C 精神疾病患者随访信息
  3、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
  4、应急处置表
  5、实验室检查记录表
  6、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攻击行为预测表(参考表格)

  附表1:病例登记表

  电子表卡A 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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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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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编号    │__ __ __ __ __ __ - __ __ - __ __ __             │
│        │ __ __                            │
├────────┼───────────────────────────────┤
│姓名      │                               │
├────────┼───────────────────────────────┤
│性别      │男,女                            │
├────────┼───────────────────────────────┤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
│民族      │汉族,回族,藏族,苗族,彝族,壮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蒙│
│        │古族,朝鲜族,其它                      │
├────────┼───────────────────────────────┤
│身份证号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
├────────┼───────────────────────────────┤
│地区      │                               │
├────────┼───────────────────────────────┤
│文化程度    │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大学以上,不│
│        │详                              │
├────────┼───────────────────────────────┤
│创建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
│创建者签名   │                               │
├────────┴───────────────────────────────┤
│二、婚姻和经济情况                               │
├────────┬───────────────────────────────┤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丧偶,离婚                    │
├────────┼───────────────────────────────┤
│共同居住者   │父母,配偶,子女,父母配偶,配偶子女,三代同堂,亲戚,朋友,同│
│        │学,同事,无                         │
├────────┼───────────────────────────────┤
│医疗付款方式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自费医疗,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合作│
│        │医疗,其它                          │
├────────┼───────────────────────────────┤
│职业      │技术人员,公务员,军人,商业人员,服务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工│
│        │人,公司职员,学生,教师,无业,离退休,其他         │
├────────┼───────────────────────────────┤
│经济状况    │好,一般,较差,贫困(按当地贫困线标准)           │
├────────┴───────────────────────────────┤
│三、家庭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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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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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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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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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
│四、工作或学习单位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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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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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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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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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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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
│五、看护人情况                                 │
├────────┬───────────────────────────────┤
│姓名      │                               │
├────────┼───────────────────────────────┤
│与患者关系   │父母,配偶,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同学,老师,无      │
├────────┼───────────────────────────────┤
│地址      │                               │
├────────┼───────────────────────────────┤
│邮编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
├────────┼───────────────────────────────┤
│电话      │                               │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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