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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集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集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4年3月1日 国税函〔2004〕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在省局、总局集中存储、管理和有效利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2号),要求各地做好相关软硬件环境准备工作。同时,总局开发了数据集中管理软件,自动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逐级上传并在省局、总局自动加载入库,目前,该软件已完成在部分地区试运行,下一步将分步实施数据集中上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出口退税数据

  请各地于2004年2月20日后从总局网站上(网址为:130.9.1.116/sjjz,下同)下载数据集中管理软件及相关文档,并于2月29日前在省局及地市局安装和配置完毕,3月5日前将申报年月为2003年1月至12月的出口企业退税数据(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上传至总局。

  以后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新增的2003年度退税数据,直至2003年度退税工作全部完成。

  二、 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

  按照国税函〔2004〕92号文件要求,2000、2001、2002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已于2月20日前集中至地市局,所集中的数据存放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软件安装目录的database子目录下(默认为c:\program files\taxmanager\database)。请各省局于2月29日前将所辖地市已集中的数据汇总至省局,汇总工作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一)在省局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在该数据库上安装一套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管理系统,并利用其汇总审核功能完成。

  (二)在省局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后,直接利用SQL SERVER的数据导入功能将所辖地市的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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