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5]66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设字[2004]1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消防资质涉及的培训和考试问题
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印发了《关于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的通知》(公消[1998]097号),作出了包括消防培训和考试等有关规定。2003年,公安部、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资质初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10号),明确公安消防机构不再对消防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应与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企业应当有部分专业人员具备消防专业知识。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人事部近期对培训和考试等进一步规范,我部也正在对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我们支持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包括消防专业在内的各类知识,掌握有关技术标准;但是,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允许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将培训、考试等内容作为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在建设部对标准修订完成之前,请你们按照上述精神,与有关部门沟通。
二、关于主导工艺问题
具备主导工艺资质的设计企业,在设计范围上不包括土建及公用专业,对设计深度原则上没有限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界定是否可以从事该主导专业的施工图设计。
三、关于结构设计事务所承接业务范围
具有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应当能够承担地上、地下各部门的结构设计以及在结构设计时涉及的基坑支护内容。但单独的基坑支护设计涉及岩土、水文、地质等多学科和专业,只具有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的,可以参与但不应独立承担基坑支护设计任务。
四、关于岩土工程资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