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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十一)关于“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由民政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四十八)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纠风办、财政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予以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需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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