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二、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一)根据《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一次性审批的鼓励类外资企业的"确认书";
(二)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书";
(三)鼓励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书";
(四)服务贸易领域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五)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六)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
(七)为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各地依据当地特点自行决定,由商务部门统一对外审批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八)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出具的"确认书";
(九)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
三、商务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应由商务部出具"确认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须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书面申请。
1、地方商务部门和"限上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确认书"、"进口证明"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