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完善,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间不长,自律机制不健全,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营利化倾向严重,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民政部决定将2005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各地要制订计划,按照部里下发的《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的要求,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通过规范章程,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和活动能力,从制度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基本要求是,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参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要求在市、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有较大影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