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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1、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全员培训,充实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2、各级卫生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监督管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乡镇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会举报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危害农民工健康的案件,严厉惩处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一)积极做好农民工的工伤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
  1、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要求地、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农民工在因公受伤时,按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4、要求医疗机构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积极配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做好进城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一)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审核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工作。
  (二)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发证发放,并强化事后监督。同时结合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以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重点检查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
  (三)2006年8月我部将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督察,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的餐饮单位将作为食品卫生督察工作重点之一,通过督察,加强各地建筑工地食堂监管,同时清理、整顿农民工聚集地不合格餐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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