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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2005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进行等额选举。
  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3名,提名3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对人选逐人表决。
  五、本次会议选举,共印制2张选举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和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
  选举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六、3月13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对选举票上的每一位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数,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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