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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失效]

  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对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应在数量上规定一定的员工比例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七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委托协议,应当遵照总公司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的种类和格式。如因业务需要或客户要求,需对标准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应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签署。
  第七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总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和其他协助的,总公司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衔接配套措施和处理程序。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经营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四)成本费用控制措施;
  (五)利润指标完成情况;
  (六)资金使用、佣金或公估费收支、账户管理情况;
  (七)业务质量;
  (八)其他应列入考核评价项目的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可制定《经营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进行奖惩。
  第八十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按公司规定报送各类报表以及各类书面报告。
  第八十一条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分支机构审计活动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种。内部审计是指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的审计活动和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外部审计是指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监管报表、保费账户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的审计活动。

第六章 计算机系统控制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备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开发测试环境应当与业务经营环境严格分离;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进行项目设计时,应从计算机处理和业务操作两个角度考虑安全问题,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
  第八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建立实用、高效的网管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性能、配置等,并加强与合作单位联网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各类操作、备份介质的存放以及转移和销毁等都应当制订严格的管理办法。
  业务、财务管理系统应按操作员实行口令、权限管理,用户密码和口令应不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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