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是否存在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或索赔,并向其询问管理层对诉讼或索赔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是否合理;
(六)确认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七)考虑被审计单位准备如何处理尚未履行的客户订单;
(八)复核期后事项并考虑其是否可能改善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九条 如果现金流量分析对考虑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考虑被审计单位生成相关信息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
(二)考虑管理层作出现金流量预测所依赖的假设是否存在充分的依据;
(三)将最近若干期间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将本期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与截至目前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第八章 审计结论与报告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确定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提出的应对计划;
(二)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指明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二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三十三条 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