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存在管理层现已知悉的、在评估期间以后将会发生的事项或情况,这些事项或情况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考虑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考虑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事项或情况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如果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确定这些事项或情况对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影响。
第二十五条 除实施询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章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复核管理层依据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结果提出的应对计划;
(二)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和其他缓解措施的效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是否存在与此类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三)向管理层获取有关应对计划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的应对计划,包括是否准备变卖资产、借款或债务重组、削减或延缓开支以及获得新的投资等。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管理层作出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后发生的事实或可获得的信息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是否可行,以及应对计划的结果是否能够改善持续经营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与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以及其他相关预测;
(二)与管理层分析和讨论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
(三)复核债券和借款协议条款并确定是否存在违约情况;
(四)阅读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相关委员会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