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所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
2.熟悉登记业务,能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审查员应当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核准员应当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经过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资格。
六、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审查员的主要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接待群众来访,为申请人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申请书及表格;
2.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时完成字号名称查询,及时提交核准员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3.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宜,提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及时提交核准员决定。
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核准员的主要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2.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对审查员提交的其他登记事宜做出处理或者提交所长决定。
八、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九、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登记场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宜向社会公示。
十、受委托的工商所及其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