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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发[2004]77号)


部内有关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采用编号刻制。按业务司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2、3、4,由相关业务司自行管理、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印章的名称、规格、样式
  (一)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
  (二)规格、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须由现职司长签字才能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中“谁使用谁管理”的规定,相关业务司局要依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具体的印章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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