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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四)财政行政许可实施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7、遵守有关法定时限规定;
  8、在法定权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9、有收费的,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0、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有关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的情况,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与被检查单位沟通。
  第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财法[2004]5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称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财政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驻部监察局)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工作。相关司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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