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6〕3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06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规划纲要》)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
《规划纲要》对保险业发展的阐述,是历次国家五年规划中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对我国保险业未来五年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
《规划纲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密切联系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规划纲要》,特别是要深刻领会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摘录附后),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制定和实施本单位、本地区规划的根本指针。
二、各保监局要根据
《规划纲要》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结合当地保险业规划编制情况,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促进地方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即将颁布,届时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根据
《规划纲要》的精神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内容,迅速着手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单位、本地区的发展战略规划。要通过规划,切实提出本单位、本地区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做好
《规划纲要》的宣传工作。按照
《规划纲要》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采取各种方式,扩大保险宣传,进一步创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宣传,努力形成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