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供电企业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涉税情况,现就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