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监会机关来访接待工作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机关各部门应予以配合,必要时机关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派人到接待室接谈;各级派出机构办公室负责辖内的来访接待,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派人到接待室接谈。
3.慎重解答来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来访人反映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由最终办理部门给予解答,解答口径应严谨、一致、符合相关规定;来访人反映不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做好接待和解释工作,并建议其到有权处理的机构反映。
4.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时,银监会机关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级派出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处理程序
1.登记。
接谈人员应对所有来访进行登记,认真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1)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集体访安排5人(含)以下代表接谈;属银监会职责范围的个体初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提出。
2.接谈。
(1)接谈时记录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2)来访需有关部门(处室)处理的,作归口处理,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处室)派人前来接待处理,有关部门(处室)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
来访需派出机构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群众来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2),介绍来访人回当地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反映。
来访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提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领导审定。
3.处理。
对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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