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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资料签收专用章、化妆品许可专用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9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6]28号)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从2006年4月3日起,我办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1-3)(用于药品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用于保健食品受理、不受理、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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