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服务业娱乐业;
(三)邮电通信业;
(四)金融保险业;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