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和《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的通知
(2006年1月6日 国质检动函[2006]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9月9日,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签订了《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经协商,中加双方就《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达成一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鸭梨出口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
2.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鸭梨出口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以下称“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鸭梨安全输往加拿大,双方将加强和促进在植物卫生领域的合作,并加强相互沟通。合作内容包括与鸭梨相关的植物卫生法规、科学与技术信息的交流,以及今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本工作计划下使用的所有术语符合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关于植物检疫术语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双方重申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将有科学依据,并符合WTO SPS及IPPC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工作计划所指的鸭梨须产自中国河北、山东省经AQSIQ注册的果园,并经注册的包装厂加工、包装。每年出口季节开始前,AQSIQ将向 CFIA提供最新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第五条 AQSIQ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CIQ)应按照本工作计划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鸭梨生产和出口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QMS),并经CFIA确认。
(一)明确AQSIQ和河北、山东CIQ的职责;
(二)陈述鸭梨生产、分级、包装、储藏和检验等重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