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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三、进口大豆调出期货交割库
  进口大豆调出期货交割库按如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1.期货交割库的进口大豆,只能调往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大豆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否则不得出库。
  2.期货交割进口大豆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加工的,大豆加工企业应填报“联系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凭“联系单”到指定期货交割库办理大豆出库手续。
  3.期货交割进口大豆调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以外加工的,大豆加工企业应向调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进口期货大豆准许调入通知单” (附3),并填报“联系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向指定期货交割库办理大豆出库手续。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应及时将出库数量、流向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大豆调出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通知调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管。
  4.对于已完成期货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完交割出库手续但尚未出库的进口大豆,需要再次进行期货交易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联系单”。
  四、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监督交割库建立防疫措施和制度,做好监管工作。
  2.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期货交割进口大豆的装卸、运输、加工、储藏、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应督促大连商品交易所要求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五、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割仓库或大豆加工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直属检验检疫局将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资格等处理,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1: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申请要求与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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