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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骤,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但是,与《意见》的要求相比,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某些职责界定还不够清楚,执法责任不够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对象和内容不够全面,考评标准和方式还不够科学;内部执法监督效果不够理想,责任追究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意见》,并按照《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大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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