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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二)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主动征求党员和群众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三)部署开展党纪政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现并纠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出现的偏差和违纪苗头。

  (四)坚持述职述廉、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五)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核实违纪事件线索或案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要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和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的责任

  第十条 协助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初步核实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委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十二条 指导委直属机关纪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协助解决委直属机关纪委在调查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三条 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受理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十六条 负责对委机关司、处级领导职务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拟任人选提出廉政勤政工作意见。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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