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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三)定期分析委直属机关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防范措施,纠正不正之风。

  (四)督促和指导下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

  (五)委直属机关纪委协助委直属机关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掌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是:

  (一)按照委党组和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部署,联系本单位实际,经常进行党章、党规、党纪的教育。

  (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对党员的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转达党员的申诉。

  (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纠正可能出现的违纪苗头。

  (四)核实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

  (五)支持纪检委员正确履行职责。

  (六)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三章 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司(厅、局)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重要情况通报、谈话和诫勉制度,督促委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勤政。

  (四)坚持述职述廉、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自律,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八条 各司(厅、局)、处和直属、挂靠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落实廉政勤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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