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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八)业务收费;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代编业务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编业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和经营情况,熟悉其所处行业的会计政策和惯例,以及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财务信息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业务交易的性质、会计记录的形式和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
  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以前经验、查阅文件记录或询问客户的相关人员,获取对这些事项的了解。
  第十一条 除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执行下列程序:
  (一)询问管理层,以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二)评价内部控制;
  (三)验证任何事项;
  (四)验证任何解释。
  第十二条 如果注意到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在其他方面不令人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执行本准则第十一条提及的程序,并要求管理层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管理层拒绝提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告知客户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代编的财务信息,并考虑形式是否恰当,是否不存在明显的重大错报。
  本条前款所述的重大错报包括下列情形:
  (一)错误运用编制基础;
  (二)未披露所采用的编制基础和获知的重大背离;
  (三)未披露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其他重大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财务信息中披露采用的编制基础和获知的重大背离,但不必报告背离的定量影响。
  第十四条 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错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大错报仍未得到更正,并且认为财务信息存在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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