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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8号——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规定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98号)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现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第57条、第5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8.2节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规定

  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的具体办法是:

  (一)国际阶段任何错缴的费用或者超过应缴数额部分的费用,予以退还。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之前,凡属下列情况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

  1.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

  2.决定该国际申请不作为PCT申请处理的。

  (三)因国家安全,申请没有被受理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向负责国际检索的实审部门传送国际检索本之前,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五)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利用了《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向负责国际初步审查的实审部门传送初审本之前,PCT申请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初步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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