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98号)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现将《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
15条、第
16条、第
57条、第
5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8.2节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规定
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的具体办法是:
(一)国际阶段任何错缴的费用或者超过应缴数额部分的费用,予以退还。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之前,凡属下列情况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
1.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
2.决定该国际申请不作为PCT申请处理的。
(三)因国家安全,申请没有被受理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向负责国际检索的实审部门传送国际检索本之前,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五)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利用了《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向负责国际初步审查的实审部门传送初审本之前,PCT申请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初步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