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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失效]

  第二十九条 如果认为违反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发现的情况立即与治理层沟通。
  第三十条 如果怀疑违反法规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次的机构报告。
  如果不存在更高层次的机构,或注册会计师认为报告不起作用,或难以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节 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果因被审计单位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而无法确定违反法规行为是否发生,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节 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章 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且没有采取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十六条 在解除业务约定后,如果接到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向其说明是否存在不应承接该业务的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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