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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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