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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建设部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全面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督促地方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打击非法运营等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二)交通部负责督促地方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运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参与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三)财政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参与督促地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参与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四)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财政部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指导各地适时调整出租汽车价格。参与督促地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参与验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五)公安部负责督促地方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地方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监察部(纠风办)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七)劳动保障部负责督促地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工商总局依法组织对出租汽车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管,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和简报的编写,以及有关文件印发工作;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协调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承担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的统计、测算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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