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统一规费征收的计量标准
目前各地较为普遍存在的“大船小证”、超载运输等现象,不仅严重危及航行安全,造成规费流失,而且导致“标准船”与“非标准船”的不公平竞争。相关管理部门征收规费的计量标准不统一,是导致“大船小证”、超载运输的制度性原因之一。因此,为加快标准船型的推广,有必要采取措施,规范管理,统一航道养护费、过闸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计量标准。
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统一规费征收计量标准的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将现按照船舶载重吨计收的相关规费统一调整为按船舶总吨收取。
(四)建立标准船型比例考核指标,确保2010年航行于京杭运河航道的标准船型船舶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目标的实现。
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对现有的船舶进行核对,确定符合该主尺度系列要求的现有船舶的比例,并将有关结果报部。
各省市要按照2010年标准船型比例目标,建立标准船型比例考核指标,逐年提高标准船型的比例。
(五)请中国船级社对京杭运河船舶建造规范及《主尺度系列》进行跟踪研究。
附件:1.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3.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
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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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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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个 │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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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5个 │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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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个 │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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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个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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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个 │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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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个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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