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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保证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标准化项目是指根据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研究制定或修订的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职能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全国性学术团体或行业组织等单位,作为项目负责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医药标准化项目立项论证和标准草案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部署,按年度组织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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