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自收到推荐材料后2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单位,向通过审查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发现专家推荐材料有虚假内容的,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对该推荐单位的所有推荐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经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继续留任。
第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40-50人。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库专家构成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当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后,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增补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被评估方的申请资料、评估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和其他利益方。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签署保密协议书,并按照其要求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书面通知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并告知所在单位: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时,如对其资质条件存有疑虑,可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评估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