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年第一批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三)商品率。粮食、油料商品率不低于50%,蔬菜、果品商品率不低于80%,茶叶、水产品、畜禽产品商品率不低于90%。
  (四)产地环境。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内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经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五)管理机构。示范县(农场)主要领导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有明确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农业质量检测、农产品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专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健全。
  (六)示范载体。有与本产业相关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属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示范产业进行强有力的带动。
  (七)基础条件。有较好的农田水利、养殖等基础设施,正在实施或实施过相关的国家级农业项目,其中承担过农业部定点市场、标准化示范区和“三电合一”信息入户项目的优先考虑。
  四、申报数量、资金规模和年限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行政独立厅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行政综合厅局不超过4个。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年限为3年。通过当年验收考核的方可列为次年项目。2006年每个示范县(场)补助资金20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组织、指导本地区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项目申报。
  (二)示范县(农场)建设由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或县级农场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报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六份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申报限额,确定示范县(农场)申报优先顺序,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以财(计财)字文号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4份)和财务司(1份)。
  六、申报书应提交的附件
  (一)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合格评估)证书;
  (三)实施过或正在实施的国家级农业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在本行业实行综合执法的编委批复或内部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有利于示范县(农场)建设的相关材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156
  传  真:(010)64193315
  联 系 人:方晓华
  Email:scszlc@agri.gov.cn

附件7-1:
2006年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书



  示 范 品 种:
  项目任务名称:
  项目单位全称: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E-MAIL:
  编 制 日 期:
  省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注 意 事 项



  (一)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本实施方案。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二)本申报书项目单位留存一份,主管部门(单位)留存一份,其余按照申报要求报送。
  (三)“主管部门”接受农业部项目任务,按规定向农业部报送本申报书,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列支费用。
  (五)“不良诚信记录”包括因财政违法行为而受到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因其他问题而受到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应说明缘由和结果;2002年以来没有上述情况的,写“2002年以来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相关单位”指实施地点基层单位,以及其他与实施项目有关的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科研技术合作单位、农资供应单位等。
  (七)“项目主要人员”包括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主持、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
  (八)“资金使用方向”要明确具体,测算有据;支出大项,应进行细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银行账户”由项目单位填写。实行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或通过国库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实行主管部门转拨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农业部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

  一、项目任务情况
  (一)实施地点、背景与必要性
  (二)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三)建设内容与规模
  (四)预期目标、预期效益与考核指标
  二、项目单位情况
  (一)单位性质与隶属关系
  (二)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相关单位情况
  四、项目主要人员情况与任务分工
  五、项目实施步骤与进度
  六、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意见

┌────────────────────────────┐
│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                  │
├────┬────┬────┬────┬────────┤
│    │支出内容│任务数量│支出标准│支出金额(万元)│
│    │    │    │(万元)│        │
│    ├────┼────┼────┼────────┤
│资金使用│    │    │    │        │
│ 方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    │申请金额│---   │---   │        │
├────┼────┴────┴────┴────────┤
│    │                       │
│    │                       │
│资金测算│                       │
│补充说明│                       │
├────┼───────────────────────┤
│    │收款单位全称:                │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全称:                │
│    ├───────────────────────┤
│    │账    号:                 │
└────┴───────────────────────┘


┌──────────┬───────────────────────────┐
│          │                           │
│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
│项目单位意见    │                           │
│          │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
│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
│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意│                           │
│     见     │                           │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          │                           │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          │                           │
│    附件    │                           │
└──────────┴───────────────────────────┘


附件8: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
(“948”计划)项目指南

  一、项目实施目标
  2006年是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项目)“十一五”实施的第一年。遵照国务院批准的以提高农产品开发能力的技术为主,以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的技术为主,以提高农业技术系统创新能力的相关技术为主,以提高农业安全防范能力的相关技术为主等引进原则,2006年在继续加强重大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引进高新技术的同时,将以农产品加工技术引进为主,以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来进行技术引进、创新和推广。争取通过3-5年左右时间的连续滚动支持,将引进技术集成国内现有研发基础进行创新,搭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农产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并为未来10-20年我国农业和农业科技发展奠定基础。
  二、项目内容
  (一)农产品加工技术引进。配合我部区域优势农产品规划的实施和七大创新体系的建立,在“十五”基础上,将以粮油、畜禽和水产等40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需求为立项目标,着眼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料生产等方面面临的技术难题,从优质加工原料入手,引进和推广专用品种、优质原料安全生产技术、产后处理和加工废弃物利用等先进技术,并集成国内现有技术基础,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农业高新技术引进。重点选择通用性强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未来有发展潜力的技术领域,支持国内专家与发达国家进行同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高新技术,推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跟踪世界先进水平。主要为农业(作物、动物、水产)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外来生物入侵监测、重大外来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等15项。
  (三)主要粮油作物的重大国际合作。“十五”期间支持我国科学家参与了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和大豆五大粮油作物种质创新的国际合作和种质资源与相关技术引进,极大地扩大了我国五大作物的遗传背景,2006年将继续支持5个作物的科学家利用“十五”引进成果,培育优质抗逆新品种。
  (四)种畜禽核心种群与繁育体系建立技术引进。为建立我国自己的种畜繁育体系,在前十年大量引进畜禽良种的基础上,2006年选择种猪、奶牛、肉牛、奶水牛、肉羊和优质肉鸡6个畜禽,重点引进北美和欧洲等种畜禽出口大国先进的遗传评估体系,消化吸收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级和区域性的种畜繁育体系和供种体系。
  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948”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贸易购买、合作研究(包括聘请专家、人员派出),以及引进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四、项目申报
  2006年项目申报为指定申报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
  (一)指定申报。项目内容中所列的四类技术总计68个项目,均已通过2006-2010年规划框架论证,项目承担单位需报2006年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
  1、2006年实施方案及其相关附件;
  2、2005年国内外技术发展综述报告(3000字左右);
  3、年度目标管理表格。
  (二)自由申报项目。每省限报1项,重点为提高农业附加值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前沿技术。
  五、有关要求
  (一)上述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装订后各一式3份上报部科技教育司,同时附Word格式软盘;材料不齐全将不予受理。
  (二)2006年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自由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请从农业科教信息网www.stee.agri.gov.cn“项目计划-申报指南”栏目中下载。
  (三)不受理生产设备和生产线引进项目。
  联 系 人: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引进开发处 路亚洲
  通讯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5
  传  真:010-64193016
  咨询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技术合作处 张昭
  咨询电话:010-64195081
  传  真:010-65003833

附件9:
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项目指南

  根据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入户工程”)总体规划安排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科[2005]4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理念,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以创新机制与优化配置资源为突破口,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技术转化“最后一道坎”的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稳定增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1.2006年确定200个示范县、市、区、旗(以下简称“示范县”),培育20万个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辐射带动400万农户。
  2.推广50个主导品种和20项主推技术,带动各地推广和应用一批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
  3. 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产量比前三年平均水平增长10%以上,单位产量节本10%以上。
  4.引导农民发展新型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探索和建立不同地区农业科技入户的有效途径与模式。
  5、项目区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二、示范重点、范围和类型
  (一)示范重点。实施区域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兼顾其它优势农产品产区;示范产业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果树、油菜、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水产、农机为重点,兼顾其它产业。
  (二)示范范围。在每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选择7-12个示范县,在其它省选择2-6个示范县。每个示范县确定10个左右乡镇,每个乡镇确定10个左右村,每个村选出10个左右示范户,每个示范县确定1000个左右示范户,每个示范户辐射带动周边20个左右农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乡镇和村的数量,但总示范户数量不变。
  (三)示范类型。示范县的示范类型分为种养专业类、种植综合类、种养结合类三种。种养专业类指农户从事某类种植或养殖的单一产业,专业化程度较高。如种植水稻或玉米,养殖生猪或奶牛等;种植综合类指农户种植两类以上作物,按照当地主要种植制度进行生产。如水稻连作小麦、水稻连作油菜、小麦连作玉米等;种养结合类指农户种植兼顾养殖或养殖兼顾种植,并成为当地主要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如稻田养蟹、稻田养鱼、养猪-种植玉米、奶牛-种植青贮玉米等。
  每种示范类型的农业生产都要兼顾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
  三、示范县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县的条件。科技入户工程以示范县(农垦分局)为实施主体。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大县,生态环境良好;
  2.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推广工作;
  3.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健全,技术实力较强,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条件的2005年科技入户工程省级试点县和2004年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项目县可优先申报。
  根据《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科技入户工程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绩效不明显的试点县及时淘汰的原则,除淘汰个别管理松散、绩效不明显的2005年科技入户工程试点县外,其余滚动列为2006年示范县,并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参加申报。
  (二)示范县的申报程序。由农业部按示范重点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6年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示范县数量分布(见附件1、2),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参加申报,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总结2005年科技入户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提出2006年科技入户工程实施的重点、示范县、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制定本省2006年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各申报示范县要在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填写《2006年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示范县申报书》(见附件3),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将本省2006年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申报书(附申报县申报书和本省2006年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版),于12月30日前寄送农业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部科技教育司,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朱岩、张国良  
  联系电话:(010)64193023(兼传真),(010)64193074
  电子信箱:kjstgch@agri.gov.cn

附件9-1:
2006年新增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示范县分布表

┌───┬──┬──┬──┬──┬──┬───┬──┬──┬───┬──┬──┐
│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生猪│ 奶牛 │渔业│农机│ 农 │其他│总计│
│ 省份 │  │  │  │  │  │   │  │  │ 垦 │  │  │
├───┼──┼──┼──┼──┼──┼───┼──┼──┼───┼──┼──┤
│北京 │  │  │  │  │  │   │  │  │   │ 1 │ 1 │
├───┼──┼──┼──┼──┼──┼───┼──┼──┼───┼──┼──┤
│天津 │  │  │  │  │  │   │  │  │   │ 1 │ 1 │
├───┼──┼──┼──┼──┼──┼───┼──┼──┼───┼──┼──┤
│河北 │  │ 2 │  │  │  │   │  │ 1 │   │ 1 │ 4 │
├───┼──┼──┼──┼──┼──┼───┼──┼──┼───┼──┼──┤
│山西 │  │ 1 │  │  │  │   │  │  │   │ 2 │ 3 │
├───┼──┼──┼──┼──┼──┼───┼──┼──┼───┼──┼──┤
│内蒙古│  │  │  │ 2 │  │ 1  │  │  │ 1羊 │ 1 │ 5 │
├───┼──┼──┼──┼──┼──┼───┼──┼──┼───┼──┼──┤
│辽宁 │ 2 │  │  │  │ 1 │   │  │  │   │ 1 │ 4 │
├───┼──┼──┼──┼──┼──┼───┼──┼──┼───┼──┼──┤
│吉林 │ 1 │  │ 2 │ 1 │  │   │  │  │   │  │ 4 │
├───┼──┼──┼──┼──┼──┼───┼──┼──┼───┼──┼──┤
│黑龙江│ 1 │  │ 1 │ 1 │  │ 1  │  │  │1奶1豆│  │ 6 │
├───┼──┼──┼──┼──┼──┼───┼──┼──┼───┼──┼──┤
│上海 │  │  │  │  │  │   │  │  │   │ 1 │ 1 │
├───┼──┼──┼──┼──┼──┼───┼──┼──┼───┼──┼──┤
│江苏 │ 1 │ 1 │  │  │  │   │ 1 │ 1 │   │ 1 │ 5 │
├───┼──┼──┼──┼──┼──┼───┼──┼──┼───┼──┼──┤
│浙江 │ 1 │  │  │  │  │   │  │  │   │ 1 │ 2 │
├───┼──┼──┼──┼──┼──┼───┼──┼──┼───┼──┼──┤
│安徽 │ 2 │ 2 │  │  │  │   │ 1 │  │   │  │ 5 │
├───┼──┼──┼──┼──┼──┼───┼──┼──┼───┼──┼──┤
│福建 │  │  │  │  │  │   │ 1 │  │   │ 1 │ 2 │
├───┼──┼──┼──┼──┼──┼───┼──┼──┼───┼──┼──┤
│江西 │ 1 │  │  │  │  │   │ 1 │  │   │ 1 │ 3 │
├───┼──┼──┼──┼──┼──┼───┼──┼──┼───┼──┼──┤
│山东 │  │ 2 │ 2 │  │  │1肉牛 │ 1 │  │   │  │ 6 │
├───┼──┼──┼──┼──┼──┼───┼──┼──┼───┼──┼──┤
│河南 │  │ 3 │ 2 │ 1 │  │   │  │  │   │  │ 6 │
├───┼──┼──┼──┼──┼──┼───┼──┼──┼───┼──┼──┤
│湖北 │ 2 │ 2 │  │  │  │   │ 1 │  │   │ 1 │ 6 │
├───┼──┼──┼──┼──┼──┼───┼──┼──┼───┼──┼──┤
│湖南 │ 2 │  │  │  │ 1 │   │  │  │   │ 2 │ 5 │
├───┼──┼──┼──┼──┼──┼───┼──┼──┼───┼──┼──┤
│广东 │  │  │  │  │  │   │  │  │1甘蔗 │ 1 │ 2 │
├───┼──┼──┼──┼──┼──┼───┼──┼──┼───┼──┼──┤
│广西 │  │  │  │  │ 1 │   │ 1 │ 1 │   │ 1 │ 4 │
├───┼──┼──┼──┼──┼──┼───┼──┼──┼───┼──┼──┤
│海南 │  │  │  │  │  │   │  │  │1橡胶 │ 1 │ 2 │
├───┼──┼──┼──┼──┼──┼───┼──┼──┼───┼──┼──┤
│重庆 │ 1 │  │  │  │ 1 │   │  │ 1 │   │  │ 3 │
├───┼──┼──┼──┼──┼──┼───┼──┼──┼───┼──┼──┤
│四川 │ 1 │ 2 │ 1 │  │ 1 │ 1兔 │ 1 │  │   │  │ 7 │
├───┼──┼──┼──┼──┼──┼───┼──┼──┼───┼──┼──┤
│贵州 │ 1 │  │  │  │  │   │  │  │   │  │ 1 │
├───┼──┼──┼──┼──┼──┼───┼──┼──┼───┼──┼──┤
│云南 │ 1 │  │  │  │  │   │  │  │   │ 1 │ 2 │
├───┼──┼──┼──┼──┼──┼───┼──┼──┼───┼──┼──┤
│西藏 │  │  │  │  │  │   │  │  │   │ 1 │ 1 │
├───┼──┼──┼──┼──┼──┼───┼──┼──┼───┼──┼──┤
│陕西 │  │ 2 │ 1 │  │  │   │  │ 1 │   │ 1 │ 5 │
├───┼──┼──┼──┼──┼──┼───┼──┼──┼───┼──┼──┤
│甘肃 │  │  │ 1 │  │  │   │  │  │   │  │ 1 │
├───┼──┼──┼──┼──┼──┼───┼──┼──┼───┼──┼──┤
│青海 │  │  │  │  │  │   │  │  │   │ 1 │ 1 │
├───┼──┼──┼──┼──┼──┼───┼──┼──┼───┼──┼──┤
│宁夏 │  │  │  │  │  │   │  │  │   │ 1 │ 1 │
├───┼──┼──┼──┼──┼──┼───┼──┼──┼───┼──┼──┤
│新疆 │  │  │  │  │  │   │  │  │   │ 1 │ 1 │
├───┼──┼──┼──┼──┼──┼───┼──┼──┼───┼──┼──┤
│大连 │  │  │  │  │  │   │  │  │   │ 1 │ 1 │
├───┼──┼──┼──┼──┼──┼───┼──┼──┼───┼──┼──┤
│青岛 │  │  │  │  │  │   │  │  │   │ 1 │ 1 │
├───┼──┼──┼──┼──┼──┼───┼──┼──┼───┼──┼──┤
│新疆 │  │  │  │  │  │   │  │  │   │1  │ 1 │
│兵团 │  │  │  │  │  │   │  │  │   │  │  │
├───┼──┼──┼──┼──┼──┼───┼──┼──┼───┼──┼──┤
│ 合计 │ 17 │17 │ 10 │ 5 │5  │ 4  │ 8 │ 5 │ 5  │ 27 │103 │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