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8月24日 国法秘函[2004]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桂法制报字[2004]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有关撤回行政许可的规定,不适用于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而且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
(2004年8月12日 桂法制报字[2004]2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4年4月2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被申请人)作出《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回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定点屠宰资格的通知》(柳政发[2004]38号,以下简称柳政发38号文),以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以下称申请人)的场址局限、长期以来不能解决排污问题并给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以及已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3个屠宰企业屠宰量已能保证全市肉品市场供应等为由,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柳州市生猪屠宰产业布局调整的要求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决定撤回申请人的定点屠宰场资格。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对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撤回申请人的定点屠宰场资格,即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其准予的行政许可这一问题,我办有两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