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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79号 2004年6月9日)


北京银监局:
  你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银监字[2004]80号)收悉。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无金融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办法》九条及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除外)的任职资格审核参照《办法》十一条对银行类机构董事的做法,适用备案制的有关规定。除满足《办法》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具体的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按照《办法》十九二十条的规定执行。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进行个案处理,具体要求及程序参照《办法》九条及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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