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成员单位会费于当年第一季度内缴纳。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月1日及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
第九条 会费统一交(汇)到保标委指定的账号,由保标委秘书处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条 保标委会费的使用必须符合《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使用范围,以及保证保标委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费用。
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制定、修订标准的费用。
2.人员费:标准项目单位直接参加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按规定支出的劳务费。
3.资料费(材料费):标准制、修订中所需支出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等费用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和目录等文本资料、标准翻译等所必需支出的费用。
4.试验、验证费:标准制、修订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件的购置费用和测试费用。
5.会议费:标准制定、修订中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的有关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伙食补贴等。
6.技术审查费:对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协调和审核时所发生的费用。
7.公告、印刷费: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8.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要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宣传、推广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8%。
9.复审费:对已实施标准在达到规定复审年限时进行复审所发生的费用。
10.信息统计费: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备案、公告、存档、建立和维护标准数据信息库所需支出的费用。
11.调研费: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调研时发生的费用。
12.基础研究费: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所需费用。
13.差旅费:标准制、修订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杂费等费用。原则上保标委只承担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差旅费,项目组人员差旅费由各单位自行支出,但属于特别邀请的专家、顾问除外。
14.聘用专家、顾问、文秘及其他人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