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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51号 2004年6月30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印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明确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根据《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问题,对已经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附着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贷款,新增的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或以附着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贷款,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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