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迁址开业阶段。
迁址筹建完毕,申请单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开业申请。
2.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公安部门的安全证明文件。
4.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合格的迁址开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网点申请更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机构更名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合格的更名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邮政储蓄网点因内部装修、设备改造或技术测试、城市建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需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的,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临时停业的申请。临时停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邮政储蓄网点临时停业在5天以内的,须报告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对于邮政储蓄网点因经营业绩方面的原因申请临时停业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原则上不予审批,申请单位应撤并此类网点。
第二十五条 邮政储蓄网点申请临时停业,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停业申请。
(二)临时停业方案,包括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临时停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邮政储蓄网点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可自行复业,但须在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邮政储蓄网点经批准更名或迁址开业的,应自收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持文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五章 邮政储蓄网点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邮政储蓄网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监局可以责令其关闭并缴销金融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