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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迁址开业阶段。
  迁址筹建完毕,申请单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开业申请。
  2.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公安部门的安全证明文件。
  4.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合格的迁址开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网点申请更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机构更名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合格的更名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邮政储蓄网点因内部装修、设备改造或技术测试、城市建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需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的,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临时停业的申请。临时停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邮政储蓄网点临时停业在5天以内的,须报告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对于邮政储蓄网点因经营业绩方面的原因申请临时停业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原则上不予审批,申请单位应撤并此类网点。
  第二十五条 邮政储蓄网点申请临时停业,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停业申请。
  (二)临时停业方案,包括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临时停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邮政储蓄网点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可自行复业,但须在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邮政储蓄网点经批准更名或迁址开业的,应自收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持文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五章 邮政储蓄网点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邮政储蓄网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监局可以责令其关闭并缴销金融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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