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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银监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邮政储蓄网点的管理工作。

  附件

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储蓄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邮政储蓄网点是指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第三条 邮政部门所属的自助银行设施参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自助银行设施必须设置在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不办理存款业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除外。

第二章 邮政储蓄网点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当地社区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
  (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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