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
(5)建立完备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6.其他要求
(1)设立时间在人民银行最后一次清理整顿时间(2001年8月7日)之前;
(2)业务量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
(3)符合市场需要、内控优先、经济效益原则。
(二)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经过整改于2004年底前达标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予以审批发证;如经过整改后,因处于农村偏远地区未做到计算机联网,但其他方面均达标的,可由银监局逐个核实后,综合评估其安全审慎情况,予以个案审批。
(三)无证网点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
1.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
2.内控存在严重缺陷、风险隐患较大的;
3.发生案件或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4.未依托邮政营业机构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或代办点;
5.限期整改后未能转为自办网点的邮政储蓄代办点;
6.2001年8月7日以后擅自设立的网点。
三、清理和规范的步骤
(一)各省、市、区银监局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方案要对清理和规范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内部操作程序和清理完成时间,对现有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地(市)邮政局应按照银监局的要求,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的审批发证申请,经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银监分局负责发证。
(三)清理工作于2004年底完成后,银监局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不能联网、但又核准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列出个案审批的网点名单,说明审批发证的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指导所辖分局和县(市)监管办事处严格掌握审批标准,扎实细致工作,彻底解决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问题,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对予以撤销或合并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要责成当地邮政局制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引起社会波动。
(三)各银监局应当按照上述清理和规范标准,统一和规范本辖区内邮政储蓄网点准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网点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实现准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提出规范要求,督促其安全审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