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银监通[2004]80号 2004年8月2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邮政储蓄机构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经会领导同意,决定对过去遗留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清理、规范和审批,达到标准的给予审批发证,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邮政营业机构一律不得以代办或承包形式办理储蓄业务。
二、清理和规范的标准
(一)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达到下列全部标准的,予以审批发证:
1.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属于邮政局自有产权的房屋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具有足够的空间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等。
2.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证书;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3.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录用,劳动用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4.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数据信息做到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5.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1)对储蓄人员实行统一的上岗培训制度;
(2)对每个网点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实行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或强制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