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部分筹建申请的受理。
2.开业申请的审核。
(1)开业申请的审核同第二部分筹建申请的审核。
(2)银监局在上报审核意见前,应对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并安排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室以外人员参与监考和考卷评价。
(3)银监局应召开开业申请答辩会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
—参加答辩会人员为本指引规定的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开业申请答辩会由财务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为主答辩人。
—银监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有所侧重地进行分头谈话。
—答辩会及谈话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风险管理及审慎经营意识、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分析等。
—银监局应将考试试卷、考试结果、答辩和谈话记录及考察评价意见随各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银监会。
3.开业申请的核准
银监会自收到银监局上报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开业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银监会作出不核准开业决定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核准开业的,向申请人下发核准开业的书面批复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五)许可证的颁发与公告
1.申请人收到核准开业批复后,应根据批复,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核准开业批复。
—验收合格意见书。
—金融机构介绍信。
—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银监会或银监局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金融许可证。
3.财务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当按照《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监会或银监局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财务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金融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领取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在领取金融许可证的同时到银监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正式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