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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失效]

  (3)拟设立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权利和义务、合格的机构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等事项。
  (4)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5)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8)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见本部分的相关内容。
  (9)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10)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11)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财务公司应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2)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3)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14)财务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开业申请材料的格式。
  同第二部分筹建申请材料的格式。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核准或备案: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核准,任职前应获得银监会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董事的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任职前应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银监局。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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