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筹建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1.筹建申请的受理。
银监局收到筹建申请材料后,如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银监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2.筹建申请的审核。
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
3.筹建申请的批准。
银监会自收到银监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1)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2)银监会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筹建的书面批复。
4.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的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筹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申请开业阶段的操作规程
(一)开业申请材料的报送方式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拟设地银监局报送开业申请材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及关键岗位人员材料。
(二)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格式
1.开业申请材料共有16项内容,具体如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材料及关键岗位人员材料内容见第四部分相关内容):
(1)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请开业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
该报告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