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26号 2004年12月6日)
各银监局: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
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限制外资进入并经中国银监会事先同意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一般均应有丰富专业经验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成员单位、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1.成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